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确保我校学位(毕业)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工作正常有序进行,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广西大学研究生学位工作管理办法》(西大学位〔2020〕20号)的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学位授予审核工作实际,现就2024年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基本原则和要求
1.学位授予应以学位申请者的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学术能力水平、论文质量为标准。学位申请者应符合学院(和研究生导师要求)规定的学位授予学术成果相关要求。
2.原则上学位申请与毕业同步进行,特殊情况下毕业与学位允许分别申请审核。未满足学院学术成果规定的,仅能申请毕业论文送审,盲审评阅意见符合毕业要求的,按毕业流程进行毕业答辩。
3. 根据2021年2月《关于研究生学位申请综合费使用管理的通知》精神,学校仅承担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学位的论文盲审评阅及学位论文答辩费用1次。盲审费由研究生院统一结算。答辩费由学院按标准使用。
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增评、第二次申请学位、未达学位要求仅申请毕业,或非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学位及毕业,相关费用由学院、导师及研究生统筹解决。
4.研究生导师、评阅专家、答辩专家、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等应对学位申请审核各环节严格审核,学院应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实施,提高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对论文指导、审核把关失职失责的相关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研究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学位申请审核仅有2次机会。若研究生属于第二次申请学位,各学院请提醒学生填写《广西大学第二次提交学位申请审核告知书》,确认知晓风险与后果,并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二、 学位申请审核程序
(一)学位论文送审申请与资格审查
各学院请组织已完成学位论文研究,通过结题答辩且通过结题考核的研究生登录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点击“学位申请”进行学位论文送审申请,分别经导师、学院对其进行送审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平台送审。
1.申请学位(或毕业)的研究生应填写相应的学位论文送审资格审查表,学位论文送审资格审查需由导师、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次对其符合性进行审定。
2.各学院必须核实各类申请学位(毕业)人员的学费交纳情况,对未按规定交清学费和住宿费的,不能进行论文送审。
3.学位(毕业)论文需要保密的,需在学位(毕业)论文送审前填写《广西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本表由各学院收齐后统一办理(学校审核及盖章部门:科研院先进技术办公室),填写及相关盖章完成后,学院统一将审批表、汇总表汇总交至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保密手续。
4.未在新华社照相备案的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送审前需要到新华社照相备案,并将相片的纸质版和电子版(10kb以下,jpg格式)交到学院研究生办公室。
(二)论文盲审评阅与答辩资格审查
1.我校严格施行博士、硕士学位(毕业)论文“双盲”评审制度。论文评阅周期以平台的工作时限为准,一般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不少于1个月,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不少于15天。
2.博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负责送到区外具有本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双一流”高校的3位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级专家评阅;硕士学位论文由学院负责送到区外具有本学科硕士学位点的高校的2位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评阅。同一位学生的评阅专家工作单位不得相同。
3.盲审意见均达到60分以上的,可组织毕业答辩;盲审意见均达到70分以上的,各学院组建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小组,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各学院请按照《广西大学研究生学位工作管理办法》(西大学位〔2020〕20号)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未通过答辩资格审查的研究生,不能进入学位答辩环节。
4.通过学位答辩资格审查的博士学位论文(涉密论文除外),应在学院公共平台对论文题目、创新点内容、通讯评阅意见、答辩资格审查意见等内容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有举报或争议的,暂停学位论文答辩,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调查结果处置。
(三)学位(毕业)论文答辩
1.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应由学院统一组织,公开进行。原则上,博士学位申请者论文答辩时间约2小时,硕士学位申请者论文答辩时间约1小时(专业硕士不少于40分钟)。
2.答辩委员会组建、答辩基本要求、答辩程序、答辩决议等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广西大学研究生学位工作管理办法》(西大学位〔2020〕20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3.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及利益相关人员,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秘书,不参与答辩委员会的讨论。
4.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名单需在答辩前报校学位办备案。硕士答辩委员会专家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义聘请,博士答辩委员会专家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名义聘请。答辩委员会应召开预备会议,熟悉答辩程序,明确职责。
5.学位与毕业同步进行时,分别对建议授予学位和毕业做出表决,仅申请毕业或仅申请学位时,按其中一项进行表决。
(四)学院学位申请审议
1.学院应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完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学院在对应月份的上旬前完成),审议建议授予学位名单,及不予受理学位申请名单,按规定时间提交材料。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逐篇审查学位论文质量,对通过学位答辩及修改认定的研究生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对学术水平优秀的学位论文做出推荐优秀学位论文名单及排序。仅申请毕业研究生通过毕业答辩后无需学院分委员会进行审议。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符合《广西大学研究生学位工作管理办法》(西大学位〔2020〕20号)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研究生进行审议,并做出不予受理学位申请决议。
4.各学院须将上述申请学位人员名单及不予受理学位申请人员名单在学院内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学位申请及评定材料及时上报到校学位办公室(材料清单、具体时间和相关表格详看附件),逾期上交材料的将依次推迟至下次会议审议。
(五)学校学位授予审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在每年3月、6月、8月、12月下旬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并依照有关条例就是否授予学位做出决议。
三、学位论文修改与审核
1.学位申请人应重视各审核环节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按专家意见认真修改,提交修改说明。研究生导师、审核组、答辩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职责进行审核。
2.学位申请者未对盲审评阅意见加以修改或修改未达要求的,不能取得答辩资格;未对答辩意见加以修改或修改未达要求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应受理其学位申请审核,或不推荐学位授予。
3.对提交到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的学位论文仍存在明显质量缺陷的,校学位委员会可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广西大学研究生院
2024年3月1日